为切实加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防范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市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4起涉爆粉尘企业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6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越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纺纱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织布车间织布机传动部位缺少防护装置;棉尘车间、纺纱车间部门安全出口缺少警示标志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经核查,浙江越大实业有限公司纺纱车间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21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中遂风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湿式除尘一体机打磨铝件,涉及铝粉尘,现场作业时一台打磨机未运行除尘系统,湿式除尘系统水源未开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四条 “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以上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马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经调查,绍兴上虞中遂风机有限公司未运行除尘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诸暨嘉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静电喷塑塑粉(为涉爆粉尘),但未依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暂停生产并撤出作业人员。
经核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月3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诸暨嘉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黄泽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粉尘涉爆企业嵊州市华兴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来提供的2024年1月27日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显示存在厂房二楼防爆插座上插有非防爆接线排插,破碎工序设备密封不严,漏灰控制室应急灯未插电等问题,但该公司岗位风险管控排查表上记录为正常,该公司未将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涉嫌违法。
经核查,嵊州市华兴饲料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拟对嵊州市华兴饲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